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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抗辩之专利权用尽
时间:2019-08-09 10:58 来源:未知 作者:wenzhong 点击:

何谓专利权用尽?即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侵权。比如:

A公司在中国和日本分别获得“永动机”专利,A公司在日本的分公司生产的“永动机”便宜,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在日本购买A公司的分公司生产的“永动机”,进口至中国。

本案中,A公司就该“永动机”在日本是依照日本专利法律获得的专利权,在中国是依照中国专利法律获得的专利权,这两个专利权分别受到中国和日本法律的保护;A公司的分公司在日本制造并出售该“永动机”,就其销售的“永动机”而言,专利权中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权在日本被用尽;B公司购买A公司在日本制造的永动机并进口至中国,是否侵犯A公司在中国专利权中的进口权,国际上有争议,比如,美国就认为侵权,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侵犯A公司在中国专利权中的进口权。原因就是A公司合法产品上的专利权在中国用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