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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时间:2016-07-28 16:07 来源: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发新 点击:

 

案例:

   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4月双方约定婚期,按照当地习俗,李某给予王某彩礼10万元。双方于5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5月20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于2015年1月开始分居。李某在2015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和王某离婚,王某返还彩礼1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李某和王某准予离婚,王某向李某返还彩礼4万元。


彩礼的性质:
   我国古代就有给彩礼的传统,西周时期,人们把给彩礼这一风俗习惯叫做纳征,纳征是西周六礼之一,结婚彩礼作为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延续至今。有人说,彩礼是男女双方感情的试金石,有人说彩礼让单纯的感情变了味儿,围绕彩礼问题有太多的纠纷,今天我们来聊一聊离婚后,彩礼的返还问题。
所谓彩礼,一般是指男方给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财产,约定男女双方将来结婚的订婚礼物,是民间通行的男方对女方家庭抚育女方成长而给予的一种报答或者补偿。彩礼的性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彩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该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婚前给付一般与缔结婚姻有关。2、从给付金钱的数额或者实物的价值上进行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3、彩礼的给付,往往是非自愿的,迫于当地风俗或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4、彩礼的给付、接受的主体往往不局限于男女双方本人,给付方包括男方及其父母及其近亲属,接受方同样包括女方及其父母近亲属。5、彩礼主要归女方父母,现实生活中,真正用于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只占了一小部分比例。


彩礼返还的条件
   双方未登记结婚或结婚后又离婚,彩礼是否应该返还?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返还的数额比例
   然而《解释(二)》只是解决了还不还彩礼的问题,并没有解决还多少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都没有规定返还彩礼的范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相对较大。笔者结合各地法院的判例,总结出返还彩礼的比例如下面表格所示,由于具体案件情况不同,具体适用时可能会有少许出入。
此图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返还比例,办理结婚登记的可酌情减少5%—10%

同居两年以上 生育孩子的 同居一年以上 同居三个月至一年 同居不满三个月 未共同生活
不返还 不返还 <30% 《50% 约70% 全额返还

                                                                         
备注: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数额一般确定为彩礼总额的10%至50%之间。
2、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彩礼不予返还。
3、却有证据证明彩礼确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对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的部分,不予返还。
4、双方如果没有同居生活,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都应当全额返还彩礼(若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离婚或婚约解除,可酌情减少返还,但不应低于70%)。
5、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或流产,可以比照上述表格确定的数额适当减少,但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