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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两名乘客遭老虎袭击,动物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时间:2016-07-28 18:29 来源: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作者:程飞 点击:
案例回顾
  7月23日下午3时许,一家四口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自驾游,其中两名女子突然先后从车上走下,被躲藏在附近的老虎袭击,造成1死1伤,其中一名女子当场被老虎咬死。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的猛兽区,游客可以自驾经过,但是绝对不允许私自下车。”一名知情的市民称,公园内每天都有广播,向游客告知相关事项,没想到还是有游客不听劝告。“两个女游客下车后,先后被老虎袭击。”
发生事故的是一家四口,包括三个大人一个孩子,今天去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驾游,车辆行驶至猛兽区的东北虎园里,年轻男女在车内发生口角, 女子突然下车去拽男司机的车门,结果被跑出来的老虎叼走。年长的女子看到年轻女子被叼走,立刻下车营救,被另外一只老虎当场咬死并拖走。年轻男子下车也参与了营救,但是中途自己又跑了回去。但目前这一细节尚未得到官方证实。
事情发生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工作人员紧急赶来,将老虎赶走,但是年长女子已经当场死亡,年轻女子身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
案情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法条表明动物园动物致人侵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首先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动物园想要免责,需证明其没有过错,即尽到了管理职责。
在国家对野生动物园游览观光没有禁止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具有符合国家要求规定的安全设备、安全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就应当认为是管理方无过错。但是侵权责任的认定也需要从具体标准上进行考虑。比如虽然国家只要求安装防护网,但是没要求防护网的密度,如果动物园安装了防护网,但是网格空隙太大导致老虎爪子伸进去把人抓了,这种情况依然认定动物园是有过错的。同样,即使国家没要求设置进入危险区域的警示牌,但是由于没有警示牌使游客没有意识到自己处于危险区域,这也应当认为是有过错的。说这么多只是说明这个过错标准是个具体的标准,也是一个常识的标准,还是一个主观的标准。需要深入每个个案的细节里具体去把握判断,所以在公开的信息并不完全、很多细节没有调查的情况下,是没法直接判断有没有过错的。
具体到本案中,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不仅有很多标示牌提示游客不要下车,巡逻车也会循环广播进行提示,已尽到了相关管理职责。游客不顾安全标识、不顾园区提醒在猛兽区私自下车造成损害,游客具有重大过失,对此应当负主要责任;据悉,在入园时动物园会与游客签署一个免责协议,即乘客由于个人原因擅自下车造成损害的公园不负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该协议却能证明在入园前动物园已经告诉乘客相关风险,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和风险告知义务了。此时再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野生动物园特别是猛兽区所提供游玩场所的危险性远高于普通动物园,其在警示游客注意自身安全、严格区分控制安全及危险区域等方面所需承担的管理责任也要重于普通动物园,此事件中园方是否能完全免责有待商榷,所以若园方需要承担责任,只需承担次要责任,游客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比例由法官裁量。
案件意义和启示
游客外出游玩时一定要遵守景区的管理规定,保护自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及时向工作人员求助。动物园也应检讨现有的游园制度,采取措施,预防风险,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