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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一单位因给”老赖”发年终奖,被罚10万元!!
时间:2017-04-14 11:10 来源:未知 作者:郭俊杰 点击:

  一宗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因为债务人拒不履行,法院要求其所在单位协助执行,将此人的年终奖及分红转给法院。孰料,该单位轻视法律,竟偷偷地将上述款项背着法院转给了被执行人。最终,上海青浦法院对该单位做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多年老友成老赖

  金阿姨和老黄是相识多年的老朋友了,前两年老黄做生意失败,手上吃紧,便找金阿姨借钱。金阿姨出于信任,就借给了老黄10万余元。

  可借款到期后,老黄却没有如约还钱,金阿姨着急了,便时不时给老黄打电话催着他还钱。老黄虽陆陆续续地还了些本金和利息,但还剩下7万余元一直欠着。

  见老黄始终不肯还钱,金阿姨于是在2015年6月,将老黄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便把双方叫到法院组织调解,在法官的沟通与劝说下,老黄当面答应两天内还清金阿姨的借款。但令金阿姨万万没想到的是,此后老黄依然分文未还,真正成了一名失信的“老赖”。

  多方探路寻突破

  无奈中,金阿姨向青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办理此案的张法官是从事多年执行工作的老法官了,接到案子后便立马行动起来,对老黄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各方面财产进行调查,可一圈下来却一无所获。眼看这条执行方向走不通了,张法官决定去老黄之前的工作单位了解下情况。通过走访,张法官得知老黄从原单位离职后,在一家集体企业的下属分公司担任负责人一职。

  “有工作就会有工资和奖金,这下有戏了!”张法官立刻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巧的是,以单位负责人身份签收执行通知书的,刚巧就是老黄本人。

  老黄并没有遵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通知财务将公司给自己的年终分红款汇至法院。隔了些日子,因分公司经营不善,老黄看形势不好干脆躲到了外地,从此下落不明。

  藐视法律被处罚

  与此同时,金阿姨打听到老黄的上级单位还在给他发工资,便将此情况及时通知了法院。

  法官立即前往该单位了解情况并要求协助执行,该单位负责人当场表示会每个月扣老黄的部分工资给法院,年底分红等看看分多少再说。

  谁知到了年底,张法官多次电话催促上级单位的负责人要求他们协助执行,负责人却一直含糊拖延,张法官坐不住了,直接前往该企业,却查明公司无视协助执行义务,已经在年底擅自将年终奖金2万余元偷偷转给了老黄。

  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司法权威,日前,青浦法院依法向该公司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并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10万元的罚款决定。

  释法: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要担责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协助执行义务人必须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协助执行义务人并未履行义务。这既不利于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极大妨碍了法院的依法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故法院责令其追回擅自支付款项的同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司法处罚,以示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