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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女婿有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
时间:2017-09-14 14:47 来源:未知 作者:吕文静 点击:

案例简介

老人甲无生活来源,孤苦无依,只有一子乙。乙和丙结婚后,便与甲分开居住。甲多次要求乙和丙给予自己生活费,每月回家一次。但是乙丙以自己没钱来搪塞甲。甲无奈将乙丙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甲年迈多病,且无生活来源。乙作为甲的儿子应承担赡养义务,每月给予甲500元的生活费,并每月回家看望甲一次。丙作为甲的儿媳,没有赡养义务,对甲要求丙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儿媳不承担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我国现行的法律仅规定了子女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而赡养人的配偶仅负有协助义务。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2、儿媳、女婿具有继承权吗?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儿媳、女婿通常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

3、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在特殊情形下享有遗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在极特殊情形下,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才享有遗产继承权。所谓“极特殊”是指:第一,必须是儿媳、女婿丧偶;第二,必须是儿媳、女婿丧偶之后,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具备此特殊条件的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儿媳、女婿虽与公婆、岳父母不是法定父母子女关系,无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应自觉协助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