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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不想生孩子,老公可以起诉离婚吗?
时间:2017-09-14 15:03 来源:未知 作者:吕文静 点击: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重点中学教师,其妻张某在一家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两人结婚4一直没有孩子,看着朋友、亲戚家的孩子,李某很想有自己的子女,况且父母也期望他能有个孩子。但其妻张某一直不愿意,为了“生孩子”的问题,夫妻俩经常发生争吵,从2015年10月起,李某便与妻子分居。2016年4月,李某更是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将妻子张某告上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不愿意生育,李某以其未能实现生育权而要求离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是因侵害生育权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不同意离婚,且希望与丈夫和好,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的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据生育权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公民有选择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何时生育的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配偶的生育权。因此倘若女方不同意生育,必将导致男方的生育权暂时无法实现。但若因生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允许男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请求。 

一、妻子不想生孩子,男方有权起诉离婚。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妻子不生孩子,男方当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妻子不愿生孩子,男方有权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并不一定会判决双方离婚,因为妻子不愿生孩子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如果一定要离婚,则需要证明夫妻之间确实因妻子不愿生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项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不准予离婚的情形: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