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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帮主管买早点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时间:2017-12-19 15:50 来源: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作者:庞路 点击:

同事之间相互帮助、彼此照应是理所应当的。可是,由于帮忙出现问题后如何划分责任、怎样理赔是必须弄清楚的。

最近,小丽就因给其主管梁某买早餐引发矛盾。

      “两个月前的一个早晨,梁某由于前一天熬夜睡过了头,来不及吃早餐便匆忙赶到公司上班。小丽说,约一个小时后,梁某感觉饥饿难耐。可是,由于忙于审核文件,一时难于脱身的梁某让她帮忙买些早点。

    此时,小丽手头没有要紧的事。于是,她就答应梁某,并到公司附近的一家早点铺为其购买早点。

出乎意料的是,在小丽买好早点返回公司途中,因为路面湿滑不慎摔入路边小沟中。连她自己也没想到,摔这一跤竟导致其左腿胫骨骨折。为治疗腿伤,她花去3万余元医药费。

小丽以其所受伤害发生在上班期间、属于工伤为由,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小丽系帮梁某办私事受伤,与工作毫无关联,不构成工伤。

一向态度和蔼的梁某也称,小丽所受伤害是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其不能将受伤的责任往公司和他身上推,只能由其自己负担。

遭遇这种尴尬的小丽一时不知如何是好。目前,她迫切想知道的是:其所受的伤害是不是只能自食其果?有没有人和单位为她的伤负责?

 

小丽所受伤害能不能构成工伤,公司要不要进行赔偿责任呢?

其一,小丽的负伤情形不符合工伤构成要素,公司无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认定工伤的要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反观小丽的情形,虽然她是在工作期间负伤,但其受伤的原因是购买早点,目的也只是私下为梁某个人帮忙,与其作为公司办公室文秘,负责各种文件的起草、收发、传送的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因此,她不是因工作而受伤。

鉴于小丽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其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也不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二,梁某应当承担小丽的伤害赔偿责任。

小丽与梁某之间虽属帮忙,但本质上属于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关系,即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小丽属于帮工人,梁某是被帮工人。

对于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从本规定可以看出,被帮工人免除责任的条件仅限于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拒绝,不管是有偿帮工还是义务帮工,都必须对帮工人所受到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梁某应当赔偿小丽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一是梁某不仅没有拒绝小丽帮工,甚至主动要求其无偿帮忙去早点铺购买早餐,此举表明两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义务性质的帮工。

二是小丽所受伤害恰恰发生在履行帮工活动期间,与帮工活动存在密切关联。

三是小丽并不希望自己受到伤害,也不能预见自己会受到伤害,但她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故其对伤害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既然如此,梁某作为帮工受益人应当为其支付经济赔偿。

 

小丽所受伤害能不能构成工伤,公司要不要进行赔偿责任呢?

其一,小丽的负伤情形不符合工伤构成要素,公司无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认定工伤的要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反观小丽的情形,虽然她是在工作期间负伤,但其受伤的原因是购买早点,目的也只是私下为梁某个人帮忙,与其作为公司办公室文秘,负责各种文件的起草、收发、传送的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因此,她不是因工作而受伤。

鉴于小丽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其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也不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二,梁某应当承担小丽的伤害赔偿责任。

小丽与梁某之间虽属帮忙,但本质上属于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关系,即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小丽属于帮工人,梁某是被帮工人。

对于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从本规定可以看出,被帮工人免除责任的条件仅限于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拒绝,不管是有偿帮工还是义务帮工,都必须对帮工人所受到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梁某应当赔偿小丽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一是梁某不仅没有拒绝小丽帮工,甚至主动要求其无偿帮忙去早点铺购买早餐,此举表明两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义务性质的帮工。

二是小丽所受伤害恰恰发生在履行帮工活动期间,与帮工活动存在密切关联。

三是小丽并不希望自己受到伤害,也不能预见自己会受到伤害,但她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故其对伤害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既然如此,梁某作为帮工受益人应当为其支付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