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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时间:2016-11-25 19:15 来源: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发新 点击:
   对于财产类型的犯罪来说,犯罪数额的认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尤其是在以一定犯罪数额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刑法认为超过一定数额才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标准,因此,在此类犯罪中,犯罪数额的确定既关系到定罪又关系到量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类型,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诈骗罪;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罪和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今天我们讲一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构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根据 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虽然《解释》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入刑数额,明确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然而在实践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计算上还是存在很大的争议。
  张某在2013年2月申领了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信用卡用于日常的生活消费,在使用了两年之后在2015年3月22日归还最后一笔还款后再无还款,银行多次向其本人进行催收,张某均未将所欠款项归还银行。后交通银行到公安机关报案。截至案发时,张某共透支信用卡金额达17892余元(其中本金14084元,利息3808元),另查明张某在两年中累计透支信用卡还款30320元,累计还款27800元。聪明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张某欠款数额加上张某还的钱怎么超过了张某累计欠款。对于这个问题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就清楚了,假设张某2014年2月刷卡透支本金1万元,张某在2014年8月去还款时会发现自己可能欠银行1.2万元,多出来的2000元是银行的利息此时如果张某还款1万元,根据张某与银行的约定,张某还钱先归还利息,再归还本金,那么张某还欠银行本金2000元,这就是为什么张某还款的数额与欠款数额之和大于累计透支数额的原因,中间的差额是银行收取的利息和罚息。
  上面张某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的诈骗数额为14084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张某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的诈骗数额计算方式错误,自己的诈骗数额应当是自己累计透支的信用卡数额减去自己累计已经还银行的数额,即30320减去27800等于2520元,因为根据《解释》的规定,银行收取的利息不应该计算在诈骗数额内,所以自己构不成诈骗罪。按照张某的计算方式,张某归还银行的欠款应当全部冲抵本金,而不冲抵利息。检察机关主张先还的利息,张某主张先还的本金,两种算法,导致了张某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
司法实践中,对在计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透支本金时银行系统是否己将利息计算在内这一问题具有不小的争议,有人认为已将利息计算在内,有人持相反观点。从交通银行信用卡管理中心也了解到,信用卡持卡人归还所欠欠款时,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抵消。正因为持卡人归还欠款优先抵充利息,所以有人认为银行在计算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本金时已经将恶意透支所产生的利息计算在内。
  针对上述观点,笔者持相反的意见。笔者认为此种说法并不正确,此说法是将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与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做了混淆。因为在上述案件中,在案发之前张某与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之间属于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归还欠款等行为当然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各发卡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之初都会拟定相关的章程,使该业务有序、规范开展。章程中一般规定:持卡人在进行正常还款时,归还的欠款应优先抵充费用及利息,在利息还清之后剩下的部分才可算作归还本金。基于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协议约定,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要当然依照发卡银行的章程规定进行。根据此规定,案发时,信用卡持卡人张某共欠交通银行17892元,本金14084元、利息3808元,张某正常还款应先抵充利息3808元,这种做法不存在任何问题。在本案案发前,交通银行将持卡人张某正常归还的金额首先进行利息抵充是按照民事法律进行的行为,完全合乎规定。而在交通银行报案之后,此时全案进入刑事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内,持卡人张某尚未归还的数额才能置于刑法的评价范围。我们在计算恶意透支数额时将利息排除在外,才是在计算数额时不包含利息的应有逻辑。从这一层意义来说,所谓的银行系统计算的恶意透支数额实际上是包括利息在内的说法本身就存在理解上的误区。